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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法颁布以前,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吗

劳动法颁布以前,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吗?
要说档案转移和社保关系转移的规定,其实应该是很多的,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,很多规定都与现在的实际存在很大的差异。但是从大的方面来讲,档案方面最权威的还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社保关系转移方面,在社保发法之前主要还是《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》、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法》。

第一,相关的法规和制度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,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,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〉的决定》修正。共计六章二十七条,是目前我国档案管理方面最权威的档案法规。《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》,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,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,共五章三十一条。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》,国务院办公厅(2009)66号文件印发,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。共计十四条。

第二,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档案转移劳动者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,其个人档案如何处理呢?在实际中,如果属于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员工辞职或是离职,一般档案已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保管,但是本人应当及时跟进;重新就业后,如果就业单位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,可将个人档案转入新单位,没有档案管理资质的,可放继续放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;如果属于民营企业,一般是没有档案管理资质的,新进的大学生档案一般都应放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,现在档案管理都是免费管理。一般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,辞职离职,由于没有个人档案,所以不存在档案关系的转移问题,一般民营的用人单位自己建立的个人档案,都是交给辞职者带走。

第三,社保关系的转移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,如果在同一城市换工作的,到新单位工作后由新单位人资资源部门帮助办理社保关系接续手续,不用转移;如果跨统筹区就业的,需要将社保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,可由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帮助办理;辞职后回老家的,应当将社保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,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保;男性年满50周岁,女性年满40周岁的,不能再转移社保关系,应在原参保地继续缴纳社保,或是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账户,达到退休条件时,将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是退休地。

第四,转移社保关系敏感的时间点。按照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1998年1月1日,是一个比较敏感的时间节点。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,需要引起参保人员转移社保关系时的高度注意: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。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,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。二是统筹基金(单位缴费)的转移。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,按12%的总和转移,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,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。

总之,上述就是本人收集到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,个人档案转移、社保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和法规文件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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